今天是“双11”。连日来,记者采访了本市多家法院,请法官以案说法,通过涉及食品、电子商品等民生领域的典型案例,详解网购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醒广大公众,网购有风险,“剁手”需谨慎。
网购蟹黄 吃坏肚子
原告刘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店铺,以155元/盒的价格购买了5盒大闸蟹蟹黄,实际付款770元。收到货物后,原告送给朋友1盒,当晚朋友就反馈称,吃了之后有点闹肚子,而且发现该产品只是用餐盒包装,连常规的食品标签都没有。因涉案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原告依法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商家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退还货款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大于天,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尤其是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要谨慎甄别信息,注重网店信誉,选择正规商家购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网购遇到纠纷时,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如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受损害具体情况、双方交涉经过等,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以上证据通过诉讼进行合理维权。
买了手机 竟被用过
原告薛某在某电商平台上的某数码店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实付款2285元。收货当日,薛某发现该手机有被使用过的痕迹。转天,薛某来到该品牌手机的客服中心,经检测,客服中心出具证明:该手机早在数月之前已被购买,且维修过。之后,薛某向电商平台及相关部门投诉,均未果。其间,该数码店致电薛某,提出可以退货退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薛某诉至南开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数码店表示,该手机的进货来源为外省市某商场,没有发票,只有商场提供的机打小票,但小票也没有保留,手机进货的价格也想不起来了。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向原告销售诉争手机时宣传和保证的是全新正品,但现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其收到的手机并非“全新”,该事实与被告宣传的商品信息明显不符合,故认定,被告在对涉案商品的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数码店退还货款的同时,按货款三倍赔偿原告。
法官提醒:
数码产品通过网上的图文介绍只能看到外表,看不到“里子”,对于其使用性能亦无从得知。人们如在网上购买数码产品,一要选择正规商家,并要在收货后及时查看、仔细甄别,必要时可请专业机构鉴定,且留存好相关证据,莫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高档家具 掺复合板
原告在某电商平台的某旗舰店购买了一个花梨木衣柜,购买时该店铺承诺衣柜为全花梨木制造,没有掺杂复合板,在原告支付6000余元货款后,被告如约发货。收货后,原告发现该衣柜并非全花梨木制造,而是复合板制品。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蓟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本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承办法官收案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沟通,卖家同意对买家进行赔偿,但认为买家索要赔偿金额过高。经过法官耐心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卖家赔偿买家一定数额钱款,案件成功调解。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有风险,消费者应理性网购,对优惠幅度较大的宣传要仔细甄别,避免上当受骗。在网络侵权发生时,消费者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几次催促 拒不发货
李某通过某科技公司旗下的App软件购买了知名品牌的白酒,并支付货款。李某自述,对方销售客服人员答复及商品页显示发货时间为付款后96小时之内,但该公司一直未发货。后李某多次通过在线、电话等方式联系对方客服人员,催促发货及退款事宜,均未果,故诉至河西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收到李某支付的货款后长时间没有发货,且经李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供货义务,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据此,判令该公司退还李某货款。
法官提醒:
几次三番催促,但卖家拒不发货,是人们在网购时常遇到的一个“坑”,消费者在购物之前,应关注商家声誉,并阅读其他消费者的评价,确认后再下单购物。一旦遇到卖家迟迟不发货的情况,务必留存好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页面截屏、电话录音等,以备维权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