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制定实施,从法治层面把本市农业农村领域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推动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

  该条例包括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宜居、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十章七十条,明确了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四项总体要求。

  明确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明确天津乡村振兴的总路径和总目标。总路径是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坚持走城乡统筹发展之路,通过构建新型的工农城乡关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收入差距,最终实现农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为实现共同富裕做出重要贡献。

  明确天津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是打造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版,建设美丽田园、美丽村庄、美丽庭院,打造兴业之乡、宜居之乡、文明之乡、幸福之乡,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明确天津乡村振兴的工作原则,就是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尊重规律,分阶段、分步骤、因地制宜推进乡村振兴,为可持续发展留下后续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