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暴力袭警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8月某晚,民警孙某、辅警马某等三人,在蓟州区某村设点执行酒驾查处任务。20时许,民警、辅警在对一辆轿车进行拦检时,该车副驾驶人员王某突然下车,无故将手持酒精检测仪的马某推倒在路旁的土沟内。民警孙某及另一辅警二人立即对王某采取控制措施。其间,王某对民警、辅警进行拳杵、蹬踹。后经鉴定,马某构成轻微伤。蓟州区法院经审理,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态度等情况,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法官提醒,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对袭警等侵害民警执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请广大群众自觉配合执法执勤民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