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从2021年1月1日起
天津职工可就近办理工伤认定!
近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认定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进行调整,以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工作服务效能,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法确诊职业病后能够及时、就近办理工伤认定事项。
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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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管辖
(一)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本市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由参加工伤保险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的,由设立登记住所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
(二)本市用人单位设立的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本市分支机构”)工伤认定工作,由参加工伤保险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主体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
(三)在外省市设立登记、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省市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由参加工伤保险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
(四)本市建设项目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建设项目坐落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也可以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对用人单位具有管辖权的区人社局负责。
(五)职工确认工伤后申请增加工伤伤害部位的,由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市或区人社局负责。
指定管辖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一)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重特大事故,且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区人社局管辖的;
(二)区人社局之间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经协商达不成一致的;
(三)符合回避规定的;
(四)需要指定管辖的其他情形。
就近管辖
(一)就近管辖范围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用人单位,其设立登记住所地、坐落地、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地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就近管辖。
(二)就近管辖原则
符合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机构),可以在设立登记住所地、坐落地、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地中,选择任一相关区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管辖部门。
(三)申请和变更就近管辖
用人单位(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就近管辖,应向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具有管辖权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工伤认定就近管辖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就近管辖,应向现管辖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工伤认定就近管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区人社局应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用人单位(机构)应及时将工伤认定管辖变化情况告知职工。
用人单位(机构)工伤认定管辖发生变化,不在本通知第一条基本管辖范围内,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可以向对用人单位具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区人社局提出,也可以凭相关材料就近向本市居住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