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讲门关不上、信报箱打不开、消防通道被占、楼道灯不亮、一楼圈占绿地饲养家禽……

  居住在旧楼区的居民遇到这些问题后,该向哪些部门反映?产生的维修费用谁来掏?

  为提升我市旧楼区长效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善旧楼区人居环境,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对于旧楼区长效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项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01 适应范围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提升改造、验收合格并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旧楼区,纳入各区人民政府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未纳入旧楼区长效管理范围的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或产权单位(人)按照原渠道进行管理。

  02 准入与退出

  (一)对于符合纳入市级长效管理范围的旧楼区,要提前确定管理模式。提升改造工程竣工后,市民政局对拟移交属地长效管理的旧楼区进行接管考核验收。符合接收标准的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备相关材料后可移交属地纳入长效管理范围。

  (二)旧楼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区可申请退出长效管理范围:

  1。拆迁;

  2。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要求自行管理的;

  3。管理状况良好,居民广泛认可,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旧楼区。

  退出长效管理的旧楼区,按照退出时间停发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03 管理原则及模式

  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多部门配合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主要管理模式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04 职责分工

  (一)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具体职责如下:

  1。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指导、监督、协调各区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对旧楼区长效管理的准入和退出进行审核;定期组织开展各区旧楼区长效管理成效评估和情况通报,每季度根据评估结果向市财政申请补贴,年度内完成旧楼区长效管理全覆盖评估,年终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区级职能部门的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长效管理补助退坡机制,指导各区督促旧楼区管理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提升管理服务费收缴率。

  2。市财政局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市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会同各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积极配合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建立长效管理补助退坡机制。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相关区住建委对经业主大会表决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续缴和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旧楼区房屋的安全使用管理。

  4。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推动旧楼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旧楼区内绿化设施的养护工作;指导各区治理建成区范围内的旧楼区私搭乱建、非法张贴小广告和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等行为;组织推动属地对旧楼区路灯的检查、维修、更换。

  5。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加强旧楼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6。市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相关区将具备条件的旧楼区全民健身设施纳入辖区整体更新建设范畴,做好维护管理。

  7。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旧楼区楼内基础电信企业的管线整理规范工作。

  8。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推动旧楼区内的信报箱维护工作、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信报箱进行维修、更换。

  9。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对旧楼区内消防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及综合判定,指导产权单位落实消防设施维修更新。牵头做好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推动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促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划设、设置禁止占用的标线、标识;依法查处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经营摊位;组织公安派出所对旧楼区的管理服务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旧楼区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和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布局。

  10。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对旧楼区内燃气、供热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11。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旧楼区管辖范围内的老旧线路和配电箱使用状况的检查和维修工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旧楼区内路灯按原标准进行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旧楼区楼道公用照明设施的表计安装以及管辖范围内表计前供电线路的整理规范。

  12。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配合等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本辖区内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模式和管理服务费标准的确定;落实区财政日常管理服务补贴资金等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对市、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按照市级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区级各职能部门分工及旧楼区居民日常服务投诉处理;明确并落实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和旧楼区楼间甬路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及经费;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接管后旧楼区的遗留问题;加强对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各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2。组织产权单位(产权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保证提供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鼓励管理服务单位增加个性化服务,提高管理服务单位参与社区共建的意愿。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3。负责监督、治理旧楼区内共用部位的堆物、圈占和私设地锁等行为;协调区城管委、住建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4。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旧楼区管理的关系。

  5。定期组织召开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民政、住建、城管、公安、市政道路、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居民代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纪要,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6。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接收提升改造后的旧楼区。

  7。组织落实旧楼区经提升改造合格的消防、电梯等设备的养护单位。

  (四)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治理的领导,指导监督旧楼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管理服务单位开展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

  (五)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要服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小区内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服从社区党组织领导,定期向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建立党组织,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

  2。及时发现小区内公共区域违法建设、违法圈占、私装地锁、乱堆乱占、小广告回潮、临时摊贩乱摆乱买等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行为,主动劝阻,并立即向所属社区报告。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上述不文明行为的清理工作,对小区实施长效、常态化管理,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4。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指定地点规范停放,确保车辆停放整齐有序;积极引导居民对久置不骑的非机动车辆进行处置,对无主非机动车辆及时进行清理。

  5。视频监控终端安装在门卫值班室的,由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值守。保修期满后的小区大门、围墙、楼宇对讲门和信报箱等维修工程可以委托管理服务单位组织实施。

  05 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区转移支付补助。

  (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补贴资金和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维修养护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以及拨付程序,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同时要引导居民自觉交纳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楼道内共用照明和楼宇对讲门用电费用由本楼门居民承担。旧楼区提升改造新增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维修费用从各区建立的旧楼区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维修养护资金中支出。其余设施设备应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维修。

  06 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被人社部门择优确定为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扶持对象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管理服务单位可利用社区经营资源开展多种合法经营服务,不断增强自身运营能力,实现管理服务的良性循环。

  (三)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的非机动车存车棚交由管理服务单位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

  (四)对有条件实施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小区,在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前提下,管理服务单位可以利用小区内共用场地和道路划定机动车辆停车位。机动车辆停放人应当向管理服务单位缴纳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用于管理服务费用。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07 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机构改革后各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做好旧楼区日常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区级管理补贴、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经费和维修单位。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和监督机制,严格检查考核。对于面积较小、无法围合的散片旧楼区,各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就近管理的原则,明确附近成片旧楼区的管理服务单位进行代管。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协调处理好管理服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关系,把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与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单位、楼门长、服务队共建合力。全面加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街镇、社区两级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大对旧楼区管理、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三者关系的协调力度,促进旧楼区长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支持和协助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服务,积极组织居民义务参与社区管理,通过举办“志愿者服务”、“绿化养管认领”等活动,积极倡导和营造“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氛围,共同营造生态文明的宜居环境。

  (三)管理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严格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进行服务,发现有违章搭建、乱摆乱卖、圈占道路和拆改门脸等违法行为的,要主动劝阻,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及时报告。加强人员培训考核,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汇报沟通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

  (四)各产权单位(产权人)要切实承担房屋维修养护责任,加强房屋和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积极参与和支持管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

  (五)旧楼区居民应当自觉维护提升改造成果,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服务,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对损坏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提升改造的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同时废止。

  提出意见建议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2-23412040转8711  传真:022-23416070

  电子邮箱:smzjsqc@tj.gov.cn

  通讯地址:天津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邮政编码:300381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0年7月7日。

  来源 | 天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