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下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区医疗卫生系统原六名官员进行公开宣判:

  原区委委员、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王连仲犯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调研员陈波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原区海滨医院院长吴怀瑞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原区钰华医院院长陈兆华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原区林亭口医院院长冯宝连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原区宝平医院院长黎文良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同时一并追缴上述被告人的受贿所得,上缴国库,追缴贪污所得,发还原单位。

  (被告人王连仲)

  宝坻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大口屯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大口屯镇公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大口屯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党委书记、区卫生局局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人民币1038.37533万元。

  宝坻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连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当事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连仲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连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波)

  宝坻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波利用担任区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研员、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调研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基建、人员招聘、职务提拔上提供帮助,并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0.1万元;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波为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区卫生局局长王连仲财物共计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吴怀瑞)

  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吴怀瑞利用担任区海滨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授意海滨医院会计白某某、出纳张某某采用虚开发票入账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32.39612万元,用于偿还其从海滨医院账户内支取的用于个人消费的借款。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怀瑞任区大口屯医院、海滨医院院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等12人钱款及建设路医院回扣共计人民币178.72万元。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怀瑞为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区卫生局局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连仲及区卫生局副局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研员陈波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陈兆华)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兆华利用担任区马家店卫生院、石桥卫生院、钰华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65万元。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兆华为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区卫生局局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连仲及区卫生局副局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研员陈波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2万元。

  (被告人冯宝连)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冯宝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6.7万元。2016年至2017年,冯宝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黎文良)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黎文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4万元。2012年至2018年,黎文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元。

  宝坻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