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力量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增强救助时效性,提高救助标准,充分发挥制度效能,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两类对象可享临时救助

  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

  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到1万元的,按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到2万元的,按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三种临时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各区可建立精准救助资金对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