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最为明显的一轮雾霾天气笼罩京津冀区域,而天津也经历了今年以来持续时间较长的一次雾霾过程。根据气象监测,从上周中期开始,津城就步入静稳天气状态,连续多日无明显冷空气、无风的情况下,致使雾霾持续。
从上周末开始,津城进入了“八九”,天气向越来越暖和的趋势发展。尽管目前仍处于冬季,但昨日,津城气温普遍超过10℃。不过,雾霾仍存在,空气质量较差。根据最新预报,昨夜起至周二,受偏东风影响,本市雾和霾有所减弱,而周三至周四气温回升,雾和霾再度生成。
根据气象监测分析,今日多云,微风转东风3-4级,最高气温8℃,最低气温1℃。目前来看,本周没有明显冷空气过程,日最高气温在8℃至12℃,其中周三至周四,气温达到12℃左右,这也是本周雾霾最为严重的两天,提醒市民做好防护。
拒不执行应急措施
严肃追责问责
本市从2月21日开始出现连续重污染天气,当天12时本市及时启动了重污染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全市各区、各部门迅速行动,24小时不间断督导检查,强化应急责任落实,确保减排措施落实。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后果是很严重的。从行政措施到刑事责任,从违规违法实体到责任监管部门,从区分责任人到重点打击对象,追责问责,“一个都不能少”!
早在2018年1月24日,原环保部(今生态环境部)就以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公开回复的方式做了明确表态: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其中特别指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单位犯罪时,要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指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予以“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