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王进”留言:我是滨海新区农委下属事业单位专技岗在编工作人员,17年以来持续关注国家相关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相关政策,也有意兼职创业。近期打算向本单位申请,可是在关于离岗之后相关待遇方面,含糊不清。单位给的答复是没有任何基本工资,停发公积金,且相关五险还需自己掏钱支付。在此我就想请人社局具体解释一下离岗创业之后的待遇问题。如果是我单位这种情况,不能说是鼓励离岗创业吧?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允许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参评职称。离岗创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可以通过原单位申报,也可以通过创业单位申报,并且不受原单位和创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限制。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因公积金不属于人社局业务范围,建议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