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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消费维权概况

    截至2013年底,天津市工商机关累计受理咨询、申诉和举报150954件,同比上升23.52%。其中,咨询129312件,占受理总量85.66%,同比上升26.75%。申诉15881件,占受理总量10.52%,同比上升10.37%。举报5761件,占受理总量3.82%,同比下降0.72%。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64.64万元。
    消费费申(投)诉热点为:家用电器、家居用品、通讯产品、交通工具、服装鞋帽、食品卫生、装修建材、美容美发服务、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销售服务(电视直销、互联网直销)、专业技术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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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津消费申诉热点比重
新《消法》六大亮点解读

消费投诉 限期解决

    新规:新《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点评:针对消费者的投诉,部分职能部门消极拖沓,怠于处理的情形屡见不鲜。律师李健认为:“完善法律后,关键要看执行,消费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资料、证据,便于维权之用。”

违法广告 代言担责

    新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台湾著名艺人小S因代言的“胖达人”面包含添加剂的事件被曝光,留下被坑害的消费者自费埋单。新《消法》遏制了明星对产品不闻不问,只顾赚钱的恶劣行为。

举证新规 便于维权

    新规: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点评:新《消法》实施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如今,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无疑有助于增强企业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更便于维权。

购物后悔 可以退货

    新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消法特别规定的商品除外)。
    点评: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有效保护消费者在新型消费形态下的合法权益,让担心网购难退货而迟疑的消费者大大松了一口气,放心大胆地“往前走”了。

惩罚条款 更加给力

    新规:将现行《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并增加了“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的规定。此外,新消法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
    点评: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法律应当要有足够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来支持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上帝”。

公益诉讼 汇聚力量

    新规: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点评:在此前三聚氰胺奶粉、塑化剂白酒等诸多事件中,就不乏“应该提起公益诉讼”的声音。如今,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这一重大突破让中国消费者的维权“腰板”更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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