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修订明确了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
父母应主动了解孩子在校情况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学校”,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极为重要的影响。新修订的条例细化规定了父母和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孩子父母应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开展的各项教育。”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办公室主任张志强表示。
为了提升未成年人家庭的监护质量,创造良好家庭环境,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了父母和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多项责任。比如,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等。
各方合力给未成年人“打疫苗”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系千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条例总结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功经验,对社会各方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作出规定,通过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市和区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关爱帮扶、处置干预的联动反应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基本状况,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实行动态监测和动态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设专门学校教育“问题学生”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措施,分章规定了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以及对重新犯罪的预防,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的制度措施。
明确了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专门教育的有关规定,明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明确了未成年人有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等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