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措施》提出:到2023年,基本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救助费用综合保障、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多元协同救助、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织密扎牢医疗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基本医疗有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措施》提出将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精准认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交互共享医疗救助对象信息,畅通部门间信息交互渠道,实现跨部门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动态掌握困难群众救助情况,优化工作流程,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兑现待遇。
在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方面,夯实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外,将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上年度发布的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住院(含门诊慢特病,下同)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达到60%以上。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其中,门诊医疗救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400元;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75%和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65%。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机制方面,开展依申请医疗救助,将我市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调整为依申请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措施》提出持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和筹资标准、医疗救助方式及其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等适时进行调整,持续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功能,实现三重制度梯次减负。
对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我市其他困难群众,综合施策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其中,重度残疾人(不含已纳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享受门诊、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和基本待遇倾斜支付政策,所需资金从其他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医疗补助人员),参照享受基本待遇倾斜支付政策,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措施》还提出了实施医疗费用综合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在我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严格控制住院押金(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住院诊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控制自费比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达到总发生费用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