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诱、敲诈集团首犯王某近日被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联系吴某(已判刑),租用其工作的天津市河西区某酒店KTV三楼单间进行个体经营。后王某等人招募田某等人(均已判刑)及韩某某等人员组成犯罪集团,分别充当“经理”、“妈咪”、“键盘手”、“小姐”、“服务员”、“打手”等角色,利用微信、陌陌等手机聊天软件发送招嫖广告,将被害人约至KTV三楼单间内,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作案159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其间,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参与全部上述敲诈勒索过程;被告人韩某某参与犯罪集团部分犯罪,陪被害人饮酒或给单间提供酒水、果盘、小吃,并负责收取酒水费等,2015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参与强行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韩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从犯,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此,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