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将个人公积金贷款在津购买二套住房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利率的1.1倍,本通知自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仍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贷款受理日期在2021年9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文件执行;2021年9月22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知》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落实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有关规定。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通知》主要对我市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了新老政策的衔接处理。

  四、《通知》涉及的主要范围包括哪些?

  《通知》涉及的对象为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五、《通知》中相关政策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 关于购买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通知》规定,自2021年 9 月 22 日起,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2。 关于新老政策衔接。《通知》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1年 9 月 22 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新政策文件执行,即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1年 9 月 22 日之前的,贷款利率仍按原政策文件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六、贷款职工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现行政策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内容为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仍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2。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变。

  3.2021年 9 月 22日之前已受理(包括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受本次政策调整影响。

  七、关键词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八、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调整前,我市首套及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相同利率,5年期以下贷款年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25%。

  政策调整后,首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变,购买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5年期以下年利率为3.025%,5年期以上年利率为3.575%。如遇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利率为准。

  举例:职工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5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贷款年利率及首月应还款额变化情况如下:

  来源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