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依法厘清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梳理制定居委会自治工作职责清单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规范居委会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意见》,居民委员会日常可出具的证明包括5项:
1。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
2。为居民出具参与社区治理及参加社区活动情况证明;
3。为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
4。为诉讼中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及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出具生活困难证明;
5。根据居民需要开具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应出具的其他证明。
而这75项证明居委会不再出具:
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户籍情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75项事项,原则上居民委员会不再出具。具体见下表▼
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满足社区民众的需求,才是居委会的第一职责,然而目前“既要对上负责、又要对下服务”,致使社区工作者分身乏术,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事业中。
《意见》的出台是为了给社区工作者“减负”,要求各区要公开居委会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减负工作投诉反馈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随意增加居委会工作事项、落实减负工作不到位的,经查证属实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居委会工作事项明确
《意见》要求,依法规范居委会工作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居委会自治工作职责和居委会依法协助工作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属于各部门、街道(乡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要求社区承担。
根据《意见》,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清单包括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职,组织建设,综合管理,综合服务,宣传教育和联系居民等7大类16项内容;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包括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精神文明建设和文体教育,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权益维护,卫生健康,统计和普查工作,法院工作,征兵工作等9大类35项内容。
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
《意见》明确不得将居委会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今后,凡委托给社区居委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在听取基层意见的同时,还要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工作事项居委会有权予以拒绝。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其他需要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进行必要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市级部门需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区级部门需经区委或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工作事项居委会有权予以拒绝。
经批准由居委会协助的工作事项,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为社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事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规范社区组织机构、社区台账和社区挂牌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外,不得要求社区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等组织机构,不得要求社区建立专门的活动场所,不得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精简压缩社区各类台账和报表,各区要对社区台账进行全面清理,能精简的精简,能合并的合并,建立台账目录清单。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场所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三块牌子和警务室标识。
规范考核评比项目
实行社区评星定级考核,评星定级结果即为社区党组织评星定级结果、社区工作综合考核结果,作为社区评先评优、治理整顿的重要依据。
除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的评比达标和示范创建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针对社区开展评比达标和示范创建活动。
各部门不得对社区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综合:天津日报 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