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一男子将别人的“软肋”作为自己敛财的“本钱”,在东窗事发后,终难逃脱法律制裁。今年3月,张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宁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9年6月3日,公安宁河分局岳龙派出所接到报警人电话,称其曾遭遇过他人敲诈勒索。经进一步询问,民警了解到,2015年,宁河区岳龙镇某村村民张某(男,52岁)以举报报警人任职期间和另一名村干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为由索要钱款6万元。接报警后,公安宁河分局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展开调查,并于同年6月17日将张某抓获。
根据张某的供述,报警人任岳龙镇某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和另一名村干部于2008年在村里成立了两个蔬菜大棚合作社,经营期间,二人存在违法行为。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掌握了二人的部分违法证据。抱着“直接举报不如换点钱花”的想法,在2015年2月,张某先后找到了两名村干部,以到检察院和纪检委举报二人贪污为由,索要“封口费”10万元。
见有知情人找上门来,两名村干部惊慌不已,害怕罪行败露,于是决定与张某好好谈谈此事。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二人于2015年3月12日通过银行卡向张某转账6万元。本以为用钱堵住了张某的嘴,事情就此解决,但是两名村干部在几年后还是栽了跟头。2018年,二人因职务侵占罪被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刑。
2019年,被敲诈的二人报案,张某也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大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