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委对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职能调整,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掌管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划归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新修订的《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和参公的事业单位。鉴于此,我们将《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使用的房屋。……”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
修订后的办法
主要内容如下↓
0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不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计算。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工商业用房、金融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等房屋。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使用的房屋。
工商业用房是指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事业单位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科研等。
金融业用房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
公益事业用房是指市、区、街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敬老院)、街道文化站、保健站等单位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
02
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按房屋建筑结构和所处地段确定租金单价,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03
按照房屋使用用途,直管公产非住宅租金单价分为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三类(不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
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房。
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用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街道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
居民区存车处用房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的20%计租。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者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用房租金计算。
04
房屋结构等级按幢评定。一所房屋含有结构不同的数幢房屋的,应当分别评定房屋等级。煤棚、货棚、罩棚、车棚等,按简易结构计算。
05
地段等级划分范围中已标明起止道路名称的,其界线在起止道路的中线。划分范围只标道路名称未标明起止点的,均指该道路的全部路段。
两个毗邻地段相差两级的,其交界处应将低级地段提高一个等级计算。各级地段中个别环境条件较差的地段,可降低一个地段等级计算。一所(幢)房屋处于两个地段等级的,按高的地段等级计算。
市内六区偏僻地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区最低地段等级的基础上再降低一个等级计算。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区政府所在地为乙级地,其余地区为丙级地。其他区的地段划分,由各区参照市区地段划分情况自行划定地段等级范围。
06
以下情况加收附加租金:
(一)房屋室内净高超过4米的,每超过50厘米(不足50厘米的按50厘米计算)加收租金5%;
计算室内超高时,以室内平面为起点垂直量至顶棚面,所测高度减去4米即为超高量;没有顶棚的房屋可量至平柁(大柁)部位,如室内地面为斜坡的,可取高低适中的部位为基点。
(二)有暖气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加收设备租金0.30元(集中供热统一收费的不加收);
集中供暖、暖气设备已不能使用,房屋使用人自行安装暖气设施的,不加收租金。
(三)有电梯设备的,每部电梯每月加收租金1000元。
电梯多户合用的,由各户按用房面积所占的比例分摊租金,首层房屋不分摊租金。
07
一幢房屋多户合用的,各户计租面积应当按其独立使用面积所占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08
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价×建筑面积+附加租金
建筑面积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如厕所、锅炉房、过道、电梯等)的租金按各户用房面积所占的比例分摊。
09
每幢房屋条件较差的楼层,如地下室、管道层、屋顶间等,可根据情况在10-40%以内减收租金。
地下室埋深在20厘米以内的减收10%;在20厘米至50厘米之间的减收20%-30%;超过50厘米的减收40%。
平窨子室内净高在2.5米以下的(不含2.5米),可酌减10%。
10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变更后的房屋用途计租。
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从变化之次月起进行调整。
1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单位产非住宅房屋,参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
非住宅地段等级划分范围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一、单层建筑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四、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六、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七、建筑物内的技术(设备、管道)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该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米以下的,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八、车棚、货棚、罩棚、煤棚等有墙或柱的,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墙或柱的,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突出墙外的门斗等,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十、封闭式阳台、凹阳台,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挑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空廊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建筑物墙外楼梯,按其每层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墙外台阶按其底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阁楼建筑的阁楼部分,如平均层高不足2.2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平均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
十五、突出墙面的构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角、挑檐以及独立烟囱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来源 | 天津市住建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