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部署,本市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累计投入资金2.6亿元,11.2万人次受益,人均次救助金额达到2300元。

  本市财政部门支持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有三个特点。一是提高救助范围精准性。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危及生命的重特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按规定列入急难型救助范围;对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按规定列为支出型救助对象。二是提高救助程序时效性。在审批流程上,申请对象情况紧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救助,再履行相关手续;在审批权限上,明确救助金额低于6个月(含)低保标准的,可由乡镇(街道)审批;在资金储备上,乡镇(街道)应按照不低于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可适当提高救助备用金额度,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补足。三是提高救助标准科学性。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每人生活救助标准最高至3个月低保金,医疗救助标准最高2万元;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支出情况分档予以救助,救助标准最高达24个月低保金。此外,对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