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市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总局和市总工会四部门以创新的思维、创新的招法认真做好我市建筑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将维护农民工权益纳入管理。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我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07年市建委、市人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后经市政府同意,该文件以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予以转发。为确保文件贯彻落实,市建委、原市劳动保障局两委局起草印发了《关于落实<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安全监督和施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凡未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并在全市建筑业范围内全面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
二、按工程类型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工伤保险工作开展初期,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工作开展情况不理想。为此市建委深入工程项目一线,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发现,部分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存在工伤保险费率较高、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市建委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专家,从实际工作入手,深入开发区、保税区等多项重大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查找突出问题,研究对策。经研究,认为一些规模较大的项目确实存在机械化程度高、一线作业人员相对少,事故发生频率相对较低的特点。为确保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进行,市建委根据专家意见,与市人社局多次研究,决定将原73号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下发了《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从而减轻了企业负担,得到了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认可。
三、进一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简化劳动关系确认手续。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从降低参保费率、简化劳动关系确认、强化待遇保障、部门协调联动等多个方面入手,提出具体措施。这是本市落实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要求,切实维护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障权益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本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66‰。四部门根据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定期测算,参考建筑企业人工成本、从业人员结构及工伤保险待遇增长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安全措施备案,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及时调整完善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证颁发要件目录和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并实施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和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进一步简化程序,取消向经办机构实名制备案程序,明确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总承包单位实名制台账,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不清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调查有关情况,出具劳动关系确认证明。
四、提高建委窗口服务水平,营造关注工伤保险工作氛围。
日常工作中,市建委注重加强服务窗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相继制定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规定、窗口服务标准用语及行为规范等公共服务标准。在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宣传工作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宣传平台,层层发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多次在全市建设系统内掀起了学习安全知识,关注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的热潮。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建委领导走访项目,及时核实情况,研究对策,拿出办法,确保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