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特征,是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过去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差别费率与风险的关联性不强,没能充分发挥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的作用。这样不仅挫伤了工伤风险不大的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也导致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投入、弱化了安全管理手段。

  为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强化工伤预防,促进职业安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据此,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定了相关文件,明确了本市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新的浮动费率政策。调整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低标准由0.5%降至0.2%, 最高标准由2%降至1.9%,综合费率水平由0.67%下调至0.54%。对比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调整: 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将工伤风险类别由现行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重新确定了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对照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分别确定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 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 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三是明确了费率浮动档次。共分为38 档,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这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既是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精神,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需要,也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实现工伤保险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对优化基金管理,控制基金支出快速增长势头,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以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加大工伤预防力度,保障职工职业安全都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应当明确指出的是,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会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待遇,不仅不会降低工伤职工待遇水平,相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还应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