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我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有关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提出,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是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规划设计,并按照已批准的公园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其位置、体量、规模、形式要与公园定位及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配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等,经营项目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占用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公园内餐饮、展示、游憩等服务性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当向公众开放,除安全需要外,禁止设立“游人止步”“禁止入内”等不当牌示。禁止占用公园内亭、台、楼、阁、廊、榭等公共资源封闭经营。公园经营性服务项目,应当坚持公益性及为大众服务的宗旨,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领域,提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品牌化连锁经营、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模式。

  根据《管理办法》,公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并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