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近日出台《关于解决历史遗留公益性项目房屋产权证问题的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公益性项目房屋,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历史遗留公益性项目房屋产权证问题,是指军队、教育、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书,并于2015年3月1日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投入使用的房屋,因无法补办规划、建设手续,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市规划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历史遗留公益性项目房屋,经上级或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由申请人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现状实测,并出具测绘报告及平面图。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现状建筑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技术标准的,按相应方式出具规划意见函。

  据介绍,申请人可持国有土地权属证书,以规划意见函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以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验收意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代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人持国有土地权属证书、测绘报告及平面图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用地状况核实和办理规划意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