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7日),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治疗新冠肺炎非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清单的通知》,对按照《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清单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清单限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执行,疫情结束终止。

  药品部分

  01 基本原则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我市增补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列入国家和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按照甲类药品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我市增补医保药品目录以内的药品,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取消相关限定政策,按照相应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未对接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我市增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按照相应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我市增补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经国家或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许可,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按照甲类药品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本目录内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以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相应药品采购价格为准。

  02 第一批药品种类

  诊疗服务项目

  01 基本原则

  在我市医保诊疗目录以外的项目,列入国家和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诊疗项目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在我市医保诊疗目录以外的项目,经国家或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许可,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诊疗项目,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为A类项目,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02 第一批诊疗项目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