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天津市司法局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报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8日。

  目前,我市铁路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20年底,铁路运营里程已达到1358公里,其中高铁310公里,密度居全国第一。预计“十四五”末将达到1570公里,高铁510公里。随着铁路路网规模的不断扩大,铁路在辐射带动区域发展、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其外部环境也变得更加复杂。铁路安全治理协作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沿线安全隐患风险上升等问题更加突出,铁路安全形势严峻。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开展了《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规定》共计二十八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部规章及有关规定,并借鉴参考了上海、山东等地的铁路安全立法经验,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关于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作为处罚证据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规定需相应调整。涉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一)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职责。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形成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规定》明确了各方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二是规定了铁路沿线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安全监管职责,建立综合治理格局(第四条至第六条)。

  (二)建立完善协作长效机制。围绕铁路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建设,《规定》明确:

  一是加强天津与北京、河北及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二是将铁路沿线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明确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划定责任区域,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三是规定铁路沿线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双段长责任制,并明确了段长的具体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三)强化铁路沿线安全治理。针对铁路沿线安全隐患突出问题,《规定》做出相应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

  一是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定并公告,同时规定了影响和危及铁路线路安全的保护区内相关禁止行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是明确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积极推进既有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封闭和改造工作(第十五条)。

  三是对铁路隧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施工活动,铁路线路两侧高大设施和树木,铁路线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轻质材料及轻质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升放低空漂浮物体等,明确了管理规范,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影响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四是明确建立健全铁路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扰乱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进行记录(第二十二条)。

  (四)加强铁路安全应急保障

  一是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铁路运输企业与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工作的衔接(第二十三条)。

  二是明确在客流高峰期、恶劣气象条件下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等特殊时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和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

  三是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地震、地质、水旱、气象灾害等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铁路安全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处置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中提出——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既有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辖区内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监护管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防止出现铁路道口事故。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确需拓宽或者设置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

  本市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既有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封闭和立体交叉改造工作。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铁路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铁路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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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沿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外铁路安全有关管理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为铁路沿线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和维护管理工作,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解决公路铁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跨越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环境卫生管理,推动治理铁路沿线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加强铁路沿线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负责铁路沿线供热、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铁路沿线两侧树木安全隐患排查,依法制止和查处铁路沿线违法占地、采矿行为及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指导督促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铁路沿线农业农村生产养殖、塑料大棚、塑料薄膜、反光膜、防鸟(虫)网等铁路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与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依法组织做好铁路沿线两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属地有关部门加强铁路沿线两侧防尘网的巡视、管理和维护。

  气象局负责发布极端恶劣天气预警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

  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对铁路沿线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检查维护,简化工作流程,推进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铁路安全意识。 

  第八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安全管理协调合作,及时通报铁路安全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安全设施应当与铁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将铁路沿线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明确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划定责任区域,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双段长责任制,开展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和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十三条 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设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堆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既有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辖区内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监护管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防止出现铁路道口事故。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确需拓宽或者设置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

  本市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既有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封闭和立体交叉改造工作。

  第十六条 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或者高速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起向外五十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基坑施工、地下顶进、钻探的,应当事先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受理渠道、办理程序和办结期限等内容,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得触及铁路防护栅栏、桥梁、电力线路导线,并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内。不符合要求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拆除或者修剪、迁移、砍伐。

  铁路线路两侧既有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堆放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等轻质材料,采用轻质材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匾),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露天垃圾消纳点、防尘网、塑料薄膜、反光膜、塑料大棚等,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采取有效的防风加固措施,防止恶劣气象条件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条 机动车通过上跨铁路桥梁、下穿铁路桥梁和涵洞的道路及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二条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铁路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铁路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对铁路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及时报告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法定假日、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恶劣气象条件下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服务保障,协同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五条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等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铁路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可能影响铁路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处置;对难以自行处置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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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开展了《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尤其高速铁路的迅猛发展,铁路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推进铁路安全立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铁路安全,2019年和2020年,先后两次对高铁外部环境安全和普速铁路安全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市铁路沿线安全整治工作。

  2020年5月、10月,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先后致函市人民政府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建议尽快推进天津市铁路安全地方立法工作。2020年7月,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交通运输委及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局、市护路办、天津铁路办事处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天津市普速铁路沿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津交函〔2020〕55号),明确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推动铁路安全地方立法工作。2021年4月,《规定》列为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审议项目。

  目前,我市铁路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20年底,铁路运营里程已达到1358公里,其中高铁310公里,密度居全国第一。预计“十四五”末将达到1570公里,高铁510公里。随着铁路路网规模的不断扩大,铁路在辐射带动区域发展、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其外部环境也变得更加复杂。铁路安全治理协作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沿线安全隐患风险上升等问题更加突出,铁路安全形势严峻。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及时制定出台《规定》,有利于落实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沿线生产经营单位、广大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的安全责任,有效推进铁路沿线外部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二、起草过程

  (一)充分调研论证。自2020年5月铁路北京局集团公司商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推进铁路安全立法事宜以来,市交通运输委高度重视,提前介入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统筹安排立项推进和草案起草工作。组织铁路相关方面、委业务部门先后召开9次立法论证会议,对铁路北京局集团公司起草的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同时向上海、重庆、湖南、辽宁、江苏5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发调研函,开展铁路安全立法书面调研,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夯实了我市铁路安全立法基础,保障了立法工作质量。

  (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市交通运输委先后开展了2轮征求意见,广泛征求了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交通运输系统单位以及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同时,还书面征询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专业指导。起草过程中,市交通运输委邀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指导,先后组织2次专题修改协调会。特别是6月17日,市司法局立法三处主要负责同志和立法专家专程来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法规处、综合运输处、铁建处、安监处和铁路北京局集团公司、市护路办,对《规定》进行逐条论证完善。对草案的适用范畴、制度设计、立法技术难题等方面给予了充分指导和帮助,进一步有效提升了立法草案的质量和水平。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计二十八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部规章及有关规定,并借鉴参考了上海、山东等地的铁路安全立法经验,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关于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作为处罚证据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规定需相应调整。涉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一)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职责。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形成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规定》明确了各方工作职责:一是明确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三条)。二是规定了铁路沿线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安全监管职责,建立综合治理格局(第四条至第六条)。

  (二)建立完善协作长效机制。围绕铁路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建设,《规定》明确:一是加强本市与北京、河北及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二是将铁路沿线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明确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划定责任区域,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三是规定铁路沿线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双段长责任制,并明确了段长的具体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三)强化铁路沿线安全治理。针对铁路沿线安全隐患突出问题,《规定》做出相应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一是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定并公告,同时规定了影响和危及铁路线路安全的保护区内相关禁止行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二是明确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积极推进既有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封闭和改造工作(第十五条)。三是对铁路隧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施工活动,铁路线路两侧高大设施和树木,铁路线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轻质材料及轻质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升放低空漂浮物体等,明确了管理规范,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影响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四是明确建立健全铁路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扰乱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进行记录(第二十二条)。

  (四)加强铁路安全应急保障。一是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铁路运输企业与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工作的衔接(第二十三条)。二是明确在客流高峰期、恶劣气象条件下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等特殊时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和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三是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地震、地质、水旱、气象灾害等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铁路安全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处置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市交通运输委先后开展了2轮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交通运输系统单位以及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公司等45家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书面征询了部分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的意见。共收到48条修改意见,经研究采纳23条意见;涉及政府各部门职责内容,部分修改意见未采纳,主要考虑有关内容主要依据了2020年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天津市普速铁路沿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各部门职责的规定,同时参考了城市管理等重点部门的三定职责规定;其他未采纳意见属于文字性意见或者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已与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反馈、沟通并达成一致。 

  编辑|霍然

  来源 | 天津市司法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