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是2007年发布以来的第一次重要修订。记者从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昨天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规定》围绕保障人命安全这一根本目的,厘清了政府、搜救中心、和成员单位三类职责边界,明确了基础设施、资金、演习、信息、医疗等11类保障举措,规范了从预警、报告、救援到善后的整体应急处置流程,设置了针对违规报告、违规搜救等行为的五条行政处罚措施。

  《规定》新增了第二十六条关于参加搜救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抚恤优待保障条款,为在搜救行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提供了抚恤优待保障;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开展海上公共安全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科学研究,开发推广新技术、新装备,为海上搜救提供技术支持”等内容,为搜救科学研究、新技术和新装备推广以及相关课题的研究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