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滨海新区已编写并出台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

  ■ 《实施方案》适用范围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行为

  ■ 赔偿义务人将承担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现场调查、勘验勘查等事务性费用

  记者昨日从区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为了使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滨海新区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2019年度将至少启动8项生态赔偿案例,目前已有一项案例进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阶段,预计年底结案。

  出台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据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谁污染环境,谁就得付出经济代价”的理念。落实这一制度,就是要使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从而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据了解,今年滨海新区已编写并出台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到2020年,滨海新区将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其适用范围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情形。

  “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等行为都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位负责人介绍。但是,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将承担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现场调查、勘验勘查等事务性费用。

  排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按相关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对新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排查,筛选出5个案例。其中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被列入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目前该案进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阶段,预计年底结案。2019年度,新区将至少启动8项生态赔偿案例,目前已在排查梳理案件过程中。(陈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