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即日起执行,今后本市住宅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

  根据该办法,从现在起,本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必须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新建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并征求教育部门意见,符合配套建设幼儿园有关规定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小区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同步审批。各区住房建设部门依据住宅项目相关规划等审批文件,办理建设手续,指导监督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

  验收交付方面,该办法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验收。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用房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区教育部门,同时移交竣工图纸等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全部档案材料。

  管理使用方面,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地区政府统筹安排建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雷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