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了《市医保局关于完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62号),将开展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

  我市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同一地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可按照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

  区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核查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通过核查评估的,由经办机构按程序签订服务协议。(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