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

  市医保局副局长高连欢表示,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本市已经建立起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家《意见》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本市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织密扎牢医疗保障“安全网”。

  高连欢介绍:《若干措施》对标国家要求,立足天津实际,确立了“1个目标”“5大机制”,对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做出系统性、整体性制度安排。

  “1个目标”是指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的目标,进一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5大机制”包括: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救助机制,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机制等五方面内容。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张涛介绍,本市将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若干措施》切实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功能,梯次减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应救尽救”。

  张涛说:“在住院救助方面,将统筹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根据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困难情况,分层分类进行住院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75%和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65%。在大病保险方面,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参加基本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重特大疾病救助方面,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调整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本市将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机制。张涛介绍:“本市将现行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调整为依申请救助,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分别为50%、10万元。同时,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强化民政、医保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未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其他重度残疾人,直接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相关待遇,持续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功能,托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实现‘应托尽托’。”

  此外,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机制。持续提升经办服务效能,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统筹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服务,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引导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灵活调整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及时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