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部分网络交易平台要求经营者“二选一”的问题,此次明确进行了针对性规范。

  所谓“二选一”,是指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为了追逐商业利益、打击竞争对手,要求合作商家只能进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进驻竞争对手平台。通俗地说,就是“店大欺客”的升级版——“强势平台欺压店家”。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现象由来已久,特别是在电商大促期间,更为多发,比如,“双11”“6·18”等促销节。最著名的案例是“格兰仕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9年6月19日,格兰仕称因拒绝退出拼多多遭天猫限流20万产品积压。天猫方面表示天猫上搜索结果一切正常。格兰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

  “店大欺客”,普通消费者或多或少都有糟糕的体验,但切莫以为“二选一”仅是平台和商家博弈,消费者可以“安静吃瓜”坐山观虎斗,因为消费者在不同平台进行对比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受到了侵犯。“店大欺客,客大欺店”,“二选一”也有类似现象。强势品牌没有被迫“二选一”难题。相反,因为谈判筹码大,电商平台会哄着其进驻,尽量满足需求。“二选一”伤害最深的是那些中小商家。显然,一些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是构筑壁垒,通过大打价格战,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短期实现的是平台的虚假繁荣,长期看,阻碍竞争,影响了电商行业整体发展。历来是警惕和打击的对象,《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都有明确禁止和惩罚条款。

  然而,效果却不太乐观。主要原因是,强迫“二选一”手段变得越来越隐蔽,直接导致监管部门在调查平台“二选一”行为时取证难。过去,平台是粗暴告知商户不能到别的平台开店或者要关掉其他平台的店铺,现在最多就是打个电话口头通知一下,甚至玩阴的。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必须通过创新监管手段和制度设计解决问题。而今次《意见稿》让人看到了希望。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该规定让举证和查证更明晰,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更强了。说白了,不是不能“二选一”,是不能强迫“二选一”。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在规范的条件下,建立独家合作是可行的。

  回到“格兰仕和天猫”的恩怨。今年6月,阿里巴巴与格兰仕签订合作协议。格兰仕撤诉了,双方握手言和了。果然,“成年人的世界里还是生意最重要”,平台与商家就该相互依赖,互利共生,消费者也从中受益,乐见其成。

  每日新报评论员 宋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