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此外,其他四方面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做出了相应调整:2020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