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儿童,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都应当享有同等的社会保护,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对非婚生子女进行平等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强调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继承权。可以说,民法典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撑起了平等“保护伞”,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更加全面和到位。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帅介绍,从人的自然属性看,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和父母有着血缘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也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因此不能因为父母的原因而对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区别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该法条中,将“任何人”调整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进一步明确了相对人的主体范围。现实生活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危害和歧视既有来自于家庭内部的,也有源于他人及社会的,这些都会严重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通过立法的变动,一方面是让家庭成员和社会各界认识到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保护也需要重视,要呵护其健康成长,同时也意味着有关单位在户籍管理、教育、就业等方面不得对非婚生子女进行区别对待,而要完善保障措施。同时,法条还将“生活费和教育费”调整为“抚养费”,且删除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表述,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经济支持更加全面,即应该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收入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抚养费。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表明,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对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很大的考量因素是血缘亲疏,非婚生子女虽然是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但仍然无法割裂其血缘纽带,如若发生继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应有任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