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市建设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昨日,市公安交管局召开《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新闻通气会,对新法规进行了解读。

  会上,市公安交管局副局长牛健介绍:“新修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机动车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使用安全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等新规定。同时,为了畅通城市生命通道,明确车辆驾驶人应当主动避让救护车、消防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因避让执行紧急任务车辆而产生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消除。”

  据了解,新法规明确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规定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等信息,为社会提供交通信息引导服务。

  有哪些新规属于交通参与者在新法实施前容易忽视而新法实施后必须引起重视的?对此,市公安交管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庞宝山介绍说:“在机动车方面,车辆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应当主动避让;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驾驶人不得允许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驾驶人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据介绍,在非机动车方面,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行人方面,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非道路车辆方面,明确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高速公路方面,规定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我市范围内高速公路通行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电动自行车管理是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庞宝山介绍说:“新法规明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