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的《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到处理或者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回访教育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下面,让我们根据《实施细则》来看看回访教育应该怎么干。

  问:承担回访教育工作的主体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规定,承担回访教育具体工作的主体包括市、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承担执纪问责的相关部门和市、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

  问:回访教育对象有哪些人?

  答:《实施细则》规定,回访教育对象包括:

  (一)因违犯党的纪律,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监察对象。

  (三)经纪检监察组织调查核实,因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党员或监察对象。

  问:回访教育的实施主要有哪些环节?

  答:《实施细则》规定,回访教育的实施主要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回访教育谈话、开展监督检查等。

  问:回访教育的结果如何运用?

  答:《实施细则》规定,回访教育工作主体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强化回访教育结果运用:

  (一)对政治素质好,受处分后积极主动改正错误、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回访教育对象,可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推荐使用建议。

  (二)对于回访教育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留党察看处分期满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回访教育对象,应提醒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加强考察评估,依规依纪办理恢复党员权利事项。

  (三)对拒不悔改或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政务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