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文旅局发布《关于开展我市旅游住宿业不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本市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据了解,随着《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市文旅局为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目标,推动我市旅游住宿业减轻一次性日用品造成的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向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商务局发布《通知》,明确了本市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还明确了不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目录,督促旅游住宿企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物品,并应在大堂醒目位置及客房内提示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文字说明。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在工作中明确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以及强化执法监督。按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住宿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