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高速公路通行费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凡通行高速有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求的市民(包括人工车道和etc车道),必须持有etc卡或用户卡。

  2017年8月,天津市成立了包括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主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和贯彻落实本市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工作任务。目前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软、硬件开发、调试及部署工作已经准备就绪,运行保障工作已经部署到位,具备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条件。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满足了车辆号牌与通行记录的准确对应,最大限度方便了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打通了收费公路行业落实营改增改革“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本市ETC卡及设备办理目前支持全市范围上门安装服务以及200家银行一站式网点办理服务,安装ETC设备可以更快速通行全国高速公路,享受通行费优惠,还可以全国一站式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真正实现交通行业快速、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模式。

  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1.办理ETC卡或用户卡(本市统称“速通卡”)。 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用户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车辆行驶证至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ETC客服网点、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等ETC一站式网点办理。

  2.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3.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4.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电子发票开具的类型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ETC后付费(记账卡)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

  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不可重复开具。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开票规则与ETC后付费和用户卡客户相同。

  电子发票开具时间

  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2017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仍按原有方式取得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用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可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获取。

  特别提示

  1.为保证顺利注册绑定,已办理用户卡或ETC设备用户应保证办理时预留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等真实有效,如存在号码变更、不符等情况,请及时拨打客服电话4007-55-4007或至一站式办理网点进行修改。

  2.仅办理用户卡而未安装ETC设备的车辆用户应持卡通行高速公路人工收费车道,不可通行ETC车道。

  3. 单次缴费通行收费公路后可能会取得多张通行费电子发票,但电子发票合计金额和用户实际交费金额一致。一个月内多次通行相同路段的,可以汇总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4.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天津市ETC业务咨询电话为400755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