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先生驾驶的货车在江苏盐城富安镇路段高速上被追尾,装载的部分猪肉被抛撒到高速路下的村庄,近7吨猪肉被村民哄抢,就连事故车掉落下来的车厢后门也被人“顺走”。当时他努力制止,高速交警迅速赶来后也喊了话,却无果。跟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称,丢失的货物不在索赔范围之内,只能理赔剩下的,按进货价算,这次被抢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万元左右。

  8月9日晚,张先生透露,当地政府告知其已追回部分猪肉,存在冷库了。

  男女老少齐上阵,三轮车、电动车运送比谁抢得多、运得快,闹哄哄、乌泱泱,更可笑的是,有人竟然连事故车掉落下来的车厢后门也不放过,坐实了“贼不走空”的老话。这帮人顾头不顾腚的吃相太难看了,被镜头收录进而传到网上,引发一片叹息和谴责。然而,与以往一样,负面新闻下总会招来一群地域黑,有的人不是就事论事,而是上来就拿地域说事,狂黑江苏人。其实,哄抢并非中国独有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也不时发生集体哄抢事件。

  当然,也得承认哄抢事件多发于相对贫穷落后的地区,倒不是说穷困就爱哄抢,而是说伴随着物质穷困的常常是法制观念的淡薄,特别是车祸之后的“哄抢”事件,让一些人误以为是“无主之物”,生出“不抢白不抢”“白抢谁不抢”的恶念。哄抢的目标可以是不怎么值钱的橘子、青菜,也可以是井盖(天晓得这些老乡为何抢井盖,是当废铁卖吗?),也可以是价值较高的物品,比如,今次的猪肉。特别是“破窗效应”,通俗地说,就是见有人带头就一哄而上,也让参与者有了“法不责众”、“浑水摸鱼”的侥幸心理。然而,“法不责众”是错误的,法是责众的,“浑水摸鱼”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哄抢物品数额较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以拘留、罚款;哄抢物品数额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7吨猪肉被村民哄抢,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万元左右,说明数额较大可能涉嫌犯罪。尽管当地政府已追回部分猪肉存在冷库,多少挽回了车主的经济损失,但这并不能抵消犯罪嫌疑人,尤其是首要分子的罪行。有哄抢视频做依据,应该不难调查。对这次哄抢事件积极处置,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是最好的普法,考验当地执法部门的水平,也关乎当地形象。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