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打电话推销“理财产品”,一名市民上钩被骗600万!日前,本市南开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刘某现年36岁,高中文化,捕前系一家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间,刘某通过电话以某投资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向被害人贾某推销理财产品,遂与贾某相识。2015年4月,刘某以某公司业务员名义向贾某推销理财产品。2015年4月20日,刘某在南开区某银行内,以事先伪造的某公司《投资理财合同》,与被害人贾某签订投资300万元的《投资理财合同》。后贾某通过银行转账,将投资款300万元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内。刘某将这30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期货使用。后刘某以相同手段,用伪造的有限公司《投资理财合同》分三次与贾某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每次投资金额100万元。刘某同样将收到的钱款用于购买股票和期货使用,并未为被害人贾某购买理财产品。刘某利用虚假《投资理财合同》共诈骗贾某投资款600万元,案发前,刘某退赔本金及利息482万余元,另有117万余元未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公章,冒用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