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散打比赛时受到严重伤害,无法沟通和行走,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虽然该学生赛前与学校签订了协议书,表示责任自己承担,但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仍然判令被告大学赔偿该学生89万余元。

  赵某与张某均系某大学的学生。赵某于2016年入学,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所学专业设有散打课程。某大学自2004年即开始组织散打王争霸赛。2017年10月底,经该大学相关部门审批,由校团委主办,校散打协会承办了第十届散打王争霸赛。

  赵某及张某分别在争霸赛参赛协议书中签字,与校方约定,如果比赛期间意外受伤,如皮外伤、软组织损伤、骨伤等,接受现场医务人员护理,且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2017年11月某日,由赵某与张某进行60公斤级散打比赛决赛。比赛过程中,因头套歪了,赵某示意需戴好头套,被场下老师发现后提出,裁判员叫停了比赛。在休整时,赵某倒地,随后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急救车到来前,学校医护人员对赵某进行了初步诊断,进行了吸氧、制动,保持原仰卧位,监测等处理。后急救车赶到,将赵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在赵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大学借给他73万元用于治疗。后赵某将某大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某大学赔偿赵某89万余元。

  判决之后

  原告和被告均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大学是否应当对赵某所受损害产生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赵某作为某大学的在校学生,在该校组织的散打比赛中受伤,该校作为该散打比赛的组织者,应当对参加比赛的学生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该校在散打比赛前未审验赵某比赛前近期的体检证明,在散打比赛中安排非专业的本校大三学生担任裁判员,系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受伤产生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确认张某承担赵某合理损失20%的赔偿责任,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赵某主张大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某大学主张其先后给付赵某之父73万元用于赵某的治疗,赵某的代理人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某大学主张一审法院应当将该款在一审判决中予以抵扣。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该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予抵扣,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该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