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高关于“考试作弊”司法解释昨日施行 法律人士表示 职业禁止将产生极大震慑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考试作弊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两高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原则。法律人士表示,相信这些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震慑此类犯罪,让考场变得更加干净。

  博士硕士竟当枪手

  2017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因担心其参加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无法通过,遂与郝某(另案处理)商定,由郝某寻找替考者代替其考试,王某支付了3000元费用。后郝某委托被告人衣某寻找替考者,衣某委托了被告人司某,司某找到在校学生高某,商定由高某代替王某参加二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后衣某支付给高某800元。

  同年10月间,王某、高某等人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高自考考试作弊。同年10月21日,高某到红桥区第五十一中学考场代替王某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结束后被抓获。

  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洪某因担心其参加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无法通过,遂与张某商定,由张某寻找替考者代替其考试,洪某支付2500元费用。张某找到衣某,让他找替考者,衣某再委托陶某,陶某再委托魏某。魏某联系在校学生鲁某,商定由鲁某代替洪某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后衣某将洪某的身份证、准考证等通过快速邮寄给李某,李某明知他人代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情况下,仍将上述考试凭证交给鲁某。同年10月21日9点许,鲁某到西青区某中学代替洪某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完毕后被抓获。当日,被告人衣某、陶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外,该团伙还多次实施此类犯罪。据了解,该案中多名枪手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

  法院经审理后,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衣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本案其他14名被告人被法院认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据悉,另案处理的郝某,被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5000元。

  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解释》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具体而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职业禁止会产生震慑作用

  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建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试作弊现象一直客观存在。考试作弊入刑以来,对此类犯罪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但还是有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考试作弊不仅违反法律,而且伤天害理,其损害的是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和那些多年寒窗苦读学子的正当权益,所以奉劝那些执迷不悟的人立即收手。

  戴建纲表示,两高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原则。也就是说,对考试作弊犯罪分子可以宣告职业禁止,而且会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该规定将让考试作弊分子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