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安交管部门了解到,2019年以来,本市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以及交通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查缉力度。截止目前,我市已有361名驾驶人因酒驾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被列入“终生禁驾”名单。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终生禁驾”意味着今后在任何地方都不能重新报考驾驶证,也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资格。仍继续开车上路的,将因“无证驾驶”面临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禁驾

  2019年1月23日6时55分许,孙某军驾驶号牌为津LF27××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葛万公路由南向北行至葛万公路与福滨三支路交口以北时,遇周某某推行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葛万公路,孙某军因未及时发现情况,所驾车辆前部碰撞周某某车辆右侧,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逸。经工作,案发当日下午孙某军即被公安交管部门抓捕归案。

  2月25日5时25分,孙某宁驾驶号牌为“鲁CD41××”号蓝色“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牌为“鲁CM9××”号蓝色“驼山”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至山深线308.9公里处,与刘某某驾驶的“雅马哈”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宁驾车逃逸。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一级。3月2日,孙某宁被公安西青分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查获。

  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人孙某军、孙某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孙某某、孙某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构成犯罪,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两种情形将被“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所作的永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公安交管部门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两种情况将被“终生禁驾”: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禁驾再驾车按“无证驾驶”处罚 

  “终生禁驾”,意味着被禁驾人员今后在任何地方都不能重新报考驾驶证,也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资格。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一经查处,将因“无证驾驶”面临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外,《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无证驾驶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一定要遵法守规文明出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切不可心存侥幸逃离现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驾车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特别是肇事逃逸往往会延误救治事故伤者的最佳时机,若事故伤者因救治不及时死亡或致残,会加重事故后果、加重肇事驾驶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前述《刑法》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面临7年以上有期徒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特别是当前视频监控遍布城乡,注定了肇事逃逸往往也是无处遁形。

  “终生禁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