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真律师带着假律师开庭又作伪证。近日,市司法局向津南法院发出复函,将市司法

  局及和平区司法局对真律师、假律师、律所的处罚回复津南法院。

  那是2018年的5月,津南法院在审理A公司与劳动者段某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案件承办法官鲁一男庭审中发现天津某律所主任丁律师和“刘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诉讼时提供伪证,且在询问过程中,鲁一男法官发现“刘律师”并非登记在册的律师,刘某承认伪造律师证件,丁某承认明知刘某非律师身份仍为其出具相关手续。

  6月14日,津南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丁某存在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对刘某作出了拘留15天、对丁某作出了罚款10000元、对A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0元罚款决定。津南法院将此案中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并向天津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

  市司法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情况属实,已于2018年12月26日给予该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并将刘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行为通报津南区公安分局南环路派出所处理。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经过调查核实,已于2019年1月9日给予丁律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律师协会对该律师事务所取消了会员资格, 并作为全国首次出现取消律所会员资格案例在全国律协新闻发布会中作为行业纪律处分的10起典型案例之一被通报。

  根据《律师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此次“假律师”事件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重妨害了司法进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津南法院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并且充分利用司法惩戒手段和司法建议权,市司法局高度重视、重拳治理,多部门之间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层层重压,必定会对违法行为起到打击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