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北区东和门诊部、天津市宝坻区朝霞卫生院、天津市红桥区双环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津滨海福安堂医院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天津河北区东和门诊部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63512.50元。

  2天津市宝坻区朝霞卫生院

  存在办理冒名住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0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567.52元。

  3天津市红桥区双环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0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的行为,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4天津滨海福安堂医院

  存在为张合云办理冒名住院以及冒用张合云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10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的行为,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2768015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来源:天津医保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