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水务局获悉,新修订的《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将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将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进一步提高我市水资源利用水平。

  天津是资源型缺水城市,水资源短缺是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瓶颈。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去年以来,我市对原取水许可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规定强调,取水许可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求的原则,并将根据不同用水需求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为今后进一步增加再生水、淡化海水配置量提供制度保障。

  新规定明确,我市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应当暂停新增取用水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还将纳入河长制考核。

  新规定要求,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定期应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用水情况、申请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违规拆除、更换计量设施,私自变更计量设施位置,损坏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