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简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财政按照每年6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50%的养老保险费。

  详情如下↓

  01

  继续做好困难人员参保代缴工作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2号),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简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财政按照每年6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50%的养老保险费。

  “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困难人员家庭收入。

  02

  持续做好残疾人员参保代缴工作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

  03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0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收益,以记账的方式归属个人账户。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9〕33号),积极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多渠道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统筹考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来源 |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