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本市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9月17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者——

  ▲ 不得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派单运营;

  ▲ 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 在制定或调整计价规则、抽成比例、派单规则、会员费、竞价规则等关系从业人员利益的经营策略时,应提前与从业人员充分沟通;

  ▲ 应建立驾驶员继续教育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驾驶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

  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全部清退已在平台注册的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并遵守下列要求:

  1。不得招募或诱导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带车加盟”;

  2。不得向无法提供有效合法许可证件的驾驶员和车辆开放注册;

  3。不得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或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派单运营。

  二、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遵守下列要求:

  1。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

  2。主动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数据传输质量,遵守下列要求:

  1。按规定向网约车监管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数据,确保数据传输完整、规范、及时、真实;

  2。按规定向网约车监管平台传输相关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传输完整、规范、及时、真实。

  四、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遵守下列要求:

  1。落实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未征得用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2。依法建立相关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在用户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等环节,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司乘人员合法权益,遵守下列要求:

  1。保障驾驶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开抽成比例,公示司机乘客支付金额、司机劳动报酬、平台抽成比例等信息;

  2。在制定或调整计价规则、抽成比例、派单规则、会员费、竞价规则等关系从业人员利益的经营策略时,提前与从业人员充分沟通;

  3。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计价规则,规范价格行为;

  4。优化派单机制,避免超时劳动和疲劳驾驶,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六、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驾驶员继续教育,履行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要求:

  1。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2。建立驾驶员继续教育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驾驶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

  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稳定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要求:

  1。承担承运人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安全培训,确保营运安全;

  3。强化评估研判,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天津市、区两级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本市网约车执法检查工作,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合法规范经营;要加大检查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等各种手段,加大对网约车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维护我市良好市场秩序。对违反本通知的,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置。

  征求意见时间

  自2021年9月17日至9月27日

  提交方式

  电子邮件:czqcfwb@163.com

  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及邮政编码: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5号增1号,300384

  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来源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