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5起)
案例一
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2021年3月1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滨海新区的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5处焊接点位均未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加工车间的大门敞开,与外环境连通。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罚款六万元。
案例二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1年3月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静海区的顺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监测报告》显示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相关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三万元。
案例三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
2020年12月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的天津市天美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车间配套用于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催化燃烧装置处于停运状态,同时阀门未开启,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引入催化燃烧装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七万元。
案例四
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2021年1月4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DA001号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三十万元。
案例五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2020年10月30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宫家屯第二铸造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存放有部分粉状水洗废砂(约3吨左右),均未采取苫盖、围挡等密闭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3起)
案例六
使用暗管偷排生活污水
2021年5月10日,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天津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食堂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埋在小食堂地下的暗管排入丰产河的河道内。《监测报告》显示该暗管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均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排水口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该单位处罚款十六万元。2021年7月12日,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案例七
水污染物排放超标
2020年12月11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盛兴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均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环保“黄牌”警示通知书,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案例八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0年12月2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青区的蔻诗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将气浮池中的污水引入自建的污泥池后,通过一根软管排入厂区雨水井。经现场取样监测,该单位污泥池和雨水井的污水中均检出化学需氧量,且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四十八万元,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交由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处理。
固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件(2起)
案例九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2021年2月2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滨海新区的天津宏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产生的废切削液和废机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未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七万元。
案例十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2021年1月2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津南区的天津市津南区华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维修汽车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存放在维修车间外一集装箱内,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来源 | 天津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