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丽区军粮城街金色童年托幼点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香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半瓶思盼牌小磨芝麻香油。2、处罚款一万元整(10000元)。

  而在4月27日,该托幼点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问题刚刚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2021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东丽区军粮城街金色童年托幼点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堂热食操作间灶台下柜子内存放有半瓶思盼牌小磨芝麻香油,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7日,保质期为18个月。对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香油的行为,2021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2日以26元/瓶的价格购入该思盼牌小磨芝麻香油1瓶,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7日,保质期为18个月。当事人称,该瓶思盼牌小磨芝麻香油用于给老师做面汤、煮方便面时调味,超过保质期后该食堂未再进行使用。本案货值为13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半瓶思盼牌小磨芝麻香油;

  2、处罚款一万元整(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