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之后,天津试点增加“第六险”。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对《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对完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结算管理作出了规定:
重度失能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由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其中,每月居家护理费用不高于21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75%比例报销;每月高于2100元的,按照2100元和75%比例报销。
充分认识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重要意义
居家护理服务是长护险的重要服务形式,是推进建立以居家护理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居家护理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做好长护险居家护理管理和服务。各定点护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本机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含家属等,下同)的统一管理,不得简单的将家属等作为“挂靠关系”,应切实做好日常培训和考核,加强服务质量管控和风险防范,确保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加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
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街道(乡镇)、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可自愿申请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并按规定签订长护险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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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范围
本通知所称与街道(乡镇)、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合同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具体是接受辖区民政局、街道(乡镇)管理监督且实行社会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取得民政部门综合评价“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社会力量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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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居家护理医疗服务承接
居家护理服务涉及医疗护理项目的,应由具备巡诊、家医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定点护理机构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各区有关部门应畅通医疗机构增设巡诊、家医等护理服务资质渠道,并做好相应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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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居家护理服务范围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不得超出业务活动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同一承办片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将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和信息申报至委托经办机构;跨片区设立的,应与片区委托经办机构分别签订服务协议。
强化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
纳入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是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以及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或经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认定或者委托的机构颁发相关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
加强劳动(或劳务)合同管理
定点护理机构应与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重点明确培训方案和内容、服务质量管控、劳动报酬等双方权利义务。与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的,医疗机构相关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应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务协议,纳入该机构护理服务人员统一管理。
强化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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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培训内容
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的培训内容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执行。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养老护理员、病患护理员社会化培训按照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护理员内部培训参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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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业务培训
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按照规定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结业证书的人员;取得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并颁发有关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以及近三年参加民政部门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直接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其他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从业并提供护理服务,在自行或由定点护理机构组织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后,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
2021年6月1日前已在定点护理机构工作满3个月但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临时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限期于2021年12月1日前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到期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取消纳入长护险护理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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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日常培训
定点护理机构应开展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日常培训。培训签到、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留档备查。相关培训情况纳入定点护理机构协议考核。
规范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供给管理
定点护理机构应与重度失能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不得重复签订),明确为其提供服务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并可按程序进行变更。定点护理机构应合理规范每名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和实际已护理重度失能人员配比,原则上按照1:1提供服务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数量占本机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2021年12月底前不高于30%,2022年6月底前不高于20%,2022年12月底前不高于10%。
强化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项目管理
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按要求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合理制定护理服务计划,护理服务计划报委托经办机构,明确相关服务项目、内容、频次、时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协议考核。
完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结算管理
重度失能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由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其中,每月居家护理费用不高于21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75%比例报销;每月高于2100元的,按照2100元和75%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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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提供护理服务
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市长护险规定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严把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虚假护理服务的情况下给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发放护理补贴、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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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支付凭证管理
定点护理机构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开展居家护理服务后进行长护险结算时,应按规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医疗收费票据或专用发票等,并重点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金额、长护险支付金额、个人支付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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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务管理流程
定点护理机构要进一步理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建立与长护险政策相适应的收付费模式,确保长护险护理项目费用支付与票据信息对应,做好与长护险待遇支付的政策衔接。
强化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监督管理
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居家护理服务行为,不得通过伪造、变造护理服务有关资料,或者虚构服务等方式,违规获得或骗取长护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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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相关责任
定点护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长护险服务人员规范管理。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作为定点护理机构派
出的相关服务人员,接受机构统一管理,发生的长护险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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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议管理
长护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协议管理,加大费用审核力度,加强协议管理力度,原则上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要按照机构护理服务检查频次的1.5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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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追究
定点护理机构和有关个人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