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日前,市城市管理委出台“免罚清单”对占路经营等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的,免罚!

  根据我市《关于加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15条措施》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3月23日,出台《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免罚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本“免罚清单”涉及占路、户外广告、占绿破绿等城市管理领域,对四则地方规章中6项条款覆盖的5种轻微违法行为设定免罚情形,旨在对于市场主体“无心之失”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予以“容错”,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具体的免罚情形包括:

  1、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快递公司、汽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企业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告设施所有者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违反《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未按要求对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的;未经许可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多数轻微违法仅首次免罚

  多数轻微违法行为仅“首次免罚”,如首次免罚后再次出现违法,第一次被免罚也将与违法持续时间的长短、造成的社会影响、纠正程度等因素一同被纳入处罚考量。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免罚不免责

  免罚仅免除了行政处罚,但并未免除所有责任,市场主体本身应及时履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责任。